发布时间:2025-04-04 22:56:34 来源:舆论先锋网 作者:思凡
《法律史评论》已加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数据库,请登录www.pkulaw.com查看全文并订阅后续更新。“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已收录305家期刊,其中核心期刊(含CLSCI、CSSCI及扩展版、北大中文核心、AMI综合)144家,非核心期刊50家,集刊101家,英文期刊10家。截止2024年11月30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共收录了105596位作者的319035篇文章,总期数19717期,总字数29.4亿,诚挚邀请您的期刊入驻“北大法宝”,扩大影响,增进传播,服务法治。联系邮箱:[email protected]。信息请点击“阅读原文”。采购热线:010-82668266《法律史评论》总第24卷要目【主题研讨一:中华法系的发展与传承】1.须发与刑罚——秦汉髡耐(完)刑的法文化思考郑智2.清代盛京将军司法审判职能研究翟文豪3.论清代秋审“改实”及其价值李谦4.中国历史上的保密与公开张群、刘晓5.四川先秦时期法制的起源与发展邹家兴、李世佳【主题研讨二:法律文本与司法适用】6.清代前中期涉海律例研究薛理禹7.清代“斗杀”探析——以刑部驳案为中心考察赵天宝、杨阳8.清代“诬告人因而致死”条的法律适用研究——以《刑案汇览》为中心杨熠9.清代庙产反复争讼中的确权争议——以泰山后石坞元君庙土地讼案为例朱学斌【主题研讨三:转型时期的法律与社会】10.民初法制巨变中的异姓承嗣与继承观念革命沈俊杰、范忠信11.近代以来基层共同体形成的法理逻辑樊英杰12.南京国民政府灾害应对能力考察——以四川省1936—1937年旱灾救济为中心杨晖【主题研讨四:法政人物】13.以法为教:吉同钧与清末法律教育田时雨14.黄遵宪的护侨活动与法律思想(1882—1885)田甜15.康有为“升平世”宪法设计中的君主制度邢曙光16.论凯尔森纯粹法理论与民主理论的内在关联冯雷【法史书评】17.先河后海:“大清律例源流辑校”丛书评介胡晓18.区域社会史视野下的地方法学教育——基于《摩登法律人:近代上海法学教育研究(1901—1937)》的考察李双君19.二十世纪高等法学教育的西南经验于语和、李凌璇【本硕论坛】20.民初“情事变更”规则的构建——以大理院民事裁判为中心李昊21.趋异与趋同:明代两种刑讯主张再考察何天然22.清律“造厌魅符书咒诅欲以杀人条”小考何久源23.法谚“知法犯法,罪加一等”研究何元博【综述】24.中华法治文明与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第十二届全国青年法史论坛综述武夫波、孙宗龙【主题研讨一:中华法系的发展与传承】1.须发与刑罚——秦汉髡耐(完)刑的法文化思考作者:郑智(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内容提要:性质上颇具争议的髡耐(完)刑,在秦汉时期是一种附加在劳役刑上的、与人的须发有关的刑罚,本身具有耻辱宣教的性质。这一刑罚结合了秦汉时代中国人基于血族永续的神圣意识以及相应的家族主义观念,将法律的正义理念与人们对有关须发的神秘互渗的原逻辑思维完美结合在一起。然而,法律对于须发神圣意义的滥用却产生了与其正义理念背道而驰的结果,清代的削发令就是这一滥用的典型事例。而随着家族主义观念逐渐淡出中国现代性的历史舞台,法律正义对须发神圣意义的借助也随之成了历史的陈迹。关键词:髡耐刑;法律正义;血族永续;互渗律;原逻辑思维2.清代盛京将军司法审判职能研究作者:翟文豪(北京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盛京作为清政府陪都,以盛京将军董率文武。盛京刑部参与盛京将军司法审判活动,对其进行分权。盛京将军与奉天府尹分辖旗民事务,实践中盛京将军也有管理民人事务之责,乾隆年间存在盛京将军节制奉天府尹情形。光绪之前,盛京将军司法权限呈现分权趋势;光绪之后军政改革,盛京将军司法权限扩大。因旗民杂处而设置的二元对立模式,在东北行政改革和行省建立之后,趋向统一,加快内地化步伐,推动清末国家对边疆地区治理的整合和深化。关键词:清代;盛京将军;司法审判职能3.论清代秋审“改实”及其价值作者:李谦(广东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内容提要:清代秋审“改实”,是指秋审参审人员在复核死刑量刑结果过程中,对“情重法轻”或“法无可贷”类缓决人犯改为“情实”的现象。本质而言,秋审“改实”是在“驳正纠偏”“除凶遏暴”“矜老恤幼”的逻辑下,对缓决个案是否有“欺凌”“凶残”“蔑法”情状的再次推勘。从秋审“改实”的价值来看,其“辟以止辟”内涵与“罪疑惟轻”理念共同维系了秋审制度的运转。这不仅有助于秋审司法辨疑、个案纠错、集体监督,同时也是对参审人员因循秋审指导依据而忽视个案情节倾向的调适。秋审“改实”彰显了传统法文化正典刑、彰国法、励廉耻、惩凶顽、恤老弱的优秀价值。关键词:“改实”;秋审;清代;法文化4.中国历史上的保密与公开作者:张群、刘晓(首都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古代中国既有悠久的信息保密传统,也有比较成熟的信息公开观念和制度。自先秦以来,法令必须昭告天下,以便臣民遵守;刑罚和赏赐必须公开,以示皇帝大公无私;皇帝的过失也应主动公开。主流舆论对保密一直持否定态度。近代以来,西方议会公开、审判公开等观念和制度传进中国。我国的信息公开有比较深厚的历史基础,在思想文化和制度建设上均非从零起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一些基本精神、原则乃至具体制度,都可以在中国历史上找到源头。关键词:信息公开;历史传统;近代变革5.四川先秦时期法制的起源与发展作者:邹家兴、李世佳(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内容提要:四川地区在先秦时期由一个渊源古老、特色鲜明的区域文明,逐渐融入以秦国为代表的中原文明,其法制经历了由自主萌生、发展到融入秦国律法体系的过程。因此,四川盆地先秦时期法制的发展可以分为两大阶段:第一阶段是古蜀文明起源与演进过程中,法制的自然萌芽与缓慢发展;第二阶段是从秦并巴蜀到秦统一,秦国法制逐步取代巴蜀地区旧有法制,使四川盆地及其周边地区逐渐成为律令统治的郡县。同时,分布在盆地周边山地河谷的各种社群,也逐渐形成各自的习惯法。关键词:法制;古蜀;秦;青川木牍【主题研讨二:法律文本与司法适用】6.清代前中期涉海律例研究作者:薛理禹(上海师范大学都市文化研究中心)内容提要:清代涉海律例,早期沿用明代律例,以配合禁海政策实施。康熙中叶的海上管控由“严禁”转向“弛禁”后,清廷调整修改法例,允许民间建造双桅以上船只出海从事商贸活动。但为维护统治秩序,清廷不断制定颁行新例,将海船修造、海上航行、货物运输与人员流动等各方面纳入法律监管体系,范围不断加大,限制日渐增多,处罚措施也日趋严厉。这些涉海律例不仅阻碍了清代海上贸易的发展,对沿海地域的人员流动和社会发展也带来相当大的影响。关键词:大清律例;海洋;海上贸易;移民7.清代“斗杀”探析——以刑部驳案为中心考察作者:赵天宝、杨阳(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西南民族法文化中心,信阳学院学工部)内容提要:斗杀是清代命案类型之一,《大清律例》关于斗杀的规定非常细致,具体可分为常人斗殴杀、同谋共殴杀、不同谋共殴杀、有特殊身份关系的斗殴杀、以斗杀论五种类型。爬梳相关驳案处理方式,清代斗杀驳案分为三种情形:一是驳轻重不实以情罪相符;二是驳错定斗杀以引断无误;三是驳类推不妥以比附相当。清代斗杀律例并行且全面系统的立法规定,以及依律断案、情罪允协、注重说理的司法实践生动呈现出其追求立法完善与司法公正的法理意蕴。个中所彰显的审断方法和法律精神于今依然有重要启示。关键词:清代;斗杀;驳案;律例;司法8.清代“诬告人因而致死”条的法律适用研究——以《刑案汇览》为中心作者:杨熠(四川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本文以《刑案汇览》中的诬告案件为主要材料,对清代“诬告人因而致死”条的具体规定和法律适用情况进行了全方位的考察。同时,通过分析案件的审断过程,讨论影响各级司法官员适用该条的相关因素,以期更好理解该类案件“依法裁判”的方式和程度。关键词:诬告罪;“诬告人因而致死”;法律适用9.清代庙产反复争讼中的确权争议——以泰山后石坞元君庙土地讼案为例作者:朱学斌(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内容提要:清代地权问题是明清法律史研究的重要议题,其中涉及宗教的庙产又有其特殊性。本文以《后石坞执照碑》为主要线索,综合多种背景材料复原泰山后石坞元君庙自顺治初年至康熙四十七年间先后三次围绕香火地的诉讼。其间香火地产权由道观到佃户再转移到佛寺,而之后佛寺又追回被私下盗卖的土地。跨越代际的长期争讼是基于严酷现实生存环境激烈博弈的结果,由于相关产权变更交杂了民事与刑事案件,庙产原先缺乏有效土地执照又历经朝代更迭,官府判决的不彻底在之后又引起了持续纠纷,因此争讼过程一波三折。僧尼通过追认与道姑的师徒关系获得庙产的方式,对相关研究亦颇具启发性。关键词:清代地权;泰山;香火地产权;土地执照;庙产纠纷【主题研讨三:转型时期的法律与社会】10.民初法制巨变中的异姓承嗣与继承观念革命作者:沈俊杰、范忠信(上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华侨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传统中国律令一直将异姓承嗣悬为厉禁。至民国初年,由于社会新思潮与继承观念的剧变,异姓承嗣渐为民众所接受,各地宗族态度也有所转变,司法实践也基于中西会通追求有所因应。本文通过梳理分析民初异姓承嗣问题的观念变革、习惯变革及国家对这一问题的反应,试图揭示近代法制变革在这一问题上的新旧冲突与融合、国家正式法与民间习惯法的冲突与调适,以期初步阐发继承观念在民初法制中的巨变,及其在民初整个社会转型与进步中的特别历史意义。关键词:异姓承嗣;螟蛉子;亲属会议;争继11.近代以来基层共同体形成的法理逻辑作者:樊英杰(成都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内容提要:本文从概念比较重新认识“共同体”所折射的国家与社群关系之中西异同。至近代,基层共同体在西来的“自治”思潮影响下的实践,不仅包含“群己”到“团体”的变化,也暗示基层共同体与国家建构、社会变动之间的互动。历史语境中,从地方自治到县制改革,从“皇权不下县”的“无为型自治”到县制改革推行下的“文本型自治”,传统中国受西潮影响,在制度构建中所蕴含的法理逻辑,有助于理解宏观国家结构与基层国民性的形成。在当代乡村振兴的背景下,作为国家治理在基层叙事中的重要微单元,从历史发展与法理逻辑来理解基层共同体的构筑,具有重要意义与当代价值。关键词:基层治理;共同体;法理逻辑12.南京国民政府灾害应对能力考察——以四川省1936—1937年旱灾救济为中心作者:杨晖(四川师范大学全球治理与区域国别研究院)内容提要:全面抗战前夕,四川发生“百年来所未有”的严重旱灾。灾害应对前期,四川省政府对旱情出现错判,侧重于地方的救济濒于失控。后期在中央政府的参与下,救济措施力度有所增大,但仍无法挽救败局。川灾救济失败的显性因素较多,如灾害信息收集和报送系统失灵,信息真实性受到决策官员质疑;赈济立法缺乏灾情分级标准,上级政府接管赈务于法无据;赈务人员偏少,监督流于形式等。救济失败的根本原因则在于,南京国民政府中央和地方涸泽而渔式的征纳导致国家“汲取能力”与“濡化能力”双双受损,进而削弱了国家的危机应对能力。同时,川灾救济也可见“循环型”危机管理模式的延续、根据灾害应对实践及时完善救济立法等积极因素。重新审视此次旱灾救济过程,或可为当下国家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提供某种程度的历史镜鉴。关键词:南京国民政府;灾害应对;救济立法;危机管理【主题研讨四:法政人物】13.以法为教:吉同钧与清末法律教育作者:田时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内容提要:吉同钧作为陕派律学的代表,以法学造诣精深、审判经验丰富,名重法坛。自光绪三十二年起,至宣统三年止,吉同钧受聘在京师法律学堂、法政学堂、法部律学馆及大理院讲习所担任教习,讲授《大清律例》等课程。吉同钧讲授结合自身读律心得、审判经验,在重点讲解律义的同时,重视对律条的源流讲解以及中外律的对照比较。除了编写讲义、重视课堂讲授以外,吉同钧还定期对学生考课,在认真评阅学生课卷的基础上,亲自详细拟作答卷,关注法律转型,随题发表意见,培育众多法律人才。关键词:清末新政;法律教育;陕派律学;吉同钧14.黄遵宪的护侨活动与法律思想(1882—1885)作者:田甜(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内容提要:黄遵宪是清末维新派的重要人物之一,与中国近代法制变革有着较为密切的关系。1882—1885年黄遵宪出任美国旧金山总领事,在其任期内,《排华法案》的通过推动排华浪潮愈演愈烈。黄遵宪对中美合约、《排华法案》潜心研读,拿起法律武器保护海外华人的合法权益。黄遵宪的护侨活动展现了他依法治国的法律思想,加深了其对西方司法审判制度的认识,推动了晚清护照制度的完善。而黄遵宪通过海外华人的处境,更是认清了美国总统选举中党派斗争之弊,使其确立了民权宪政的思想主张。关键词:黄遵宪;排华法案;护侨;法制改革15.康有为“升平世”宪法设计中的君主制度作者:邢曙光(四川师范大学、四川文化教育高等研究院)内容提要:“升平世”宪法是康有为“三世”宪法理论中的应时设计,“君民共主”是这一设计的核心内容。探讨“君民共主”的含义,须在立宪背景下将君主和民众两大主体置于康有为的具体宪法设计中来进行,这其中对君主制度的分析又别具重要意义。通过对相差十余年的《日本变政考》和《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比较可以发现,康有为“升平世”宪法中的君主制度保持了相对稳定性,相比专制君主制已具有根本性改变,君主在作为政治权威存在的同时其实际权力趋向虚化,但并未全部丧失。君主承担着维护国家政治稳定、权力统一和社会教化等重要功能。关键词:康有为;“升平世”;宪法;君主;权威;权力虚化16.论凯尔森纯粹法理论与民主理论的内在关联作者:冯雷(四川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凯尔森是20世纪伟大的法学理论家,同时是重要的民主理论家。纯粹法理论与民主理论间存在密切的关联,后者是充分理解前者所不容忽视的环节。一方面,两者共享客观认识论和纯粹方法论,有着共同的价值相对主义前提。另一方面,凯尔森将法律与政治以某种方式结合在一起,研究代议制议会和宪法法院机制,思考法律如何能使民主发挥正当功能。但由于代议制议会和宪法法院的设置背后蕴含着深刻的价值关怀,纯粹法理论与民主理论也遇到了其理论上的限度。关键词:凯尔森;纯粹法理论;民主理论【法史书评】17.先河后海:“大清律例源流辑校”丛书评介作者:胡晓(华东政法大学)18.区域社会史视野下的地方法学教育——基于《摩登法律人:近代上海法学教育研究(1901—1937)》的考察作者:李双君(四川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四川大学法学院)19.二十世纪高等法学教育的西南经验作者:于语和、李凌璇(南开大学法学院)【本硕论坛】20.民初“情事变更”规则的构建——以大理院民事裁判为中心作者:李昊(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内容提要:民初民法典暂付阙如时,大理院从法律、习惯法、条理中寻找关于“情事变更”的法律渊源。大理院关于“情事变更”规则的判解,凡有“货币币值涨落悬殊”“租赁物因不可抗力毁损”“耕作地因不可抗力致收益减少”“佃权关系中的增租、撤佃”“养赡义务人财力差减”五种具体类型。大理院构建“情事变更”规则的理路是:其一,在法源上主要采纳习惯法、条理;其二,在审理中严格认定事实;其三,在方式上构建具体条款。关键词:民初;大理院;情事变更;法理21.趋异与趋同:明代两种刑讯主张再考察作者:何天然(中山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宝坻政书》和《刑戒》分别记载了明代万历年间地方基层官员袁黄和地方高级司法官员吕坤矫正刑讯滥用问题的主张。对比二者可见,袁黄之策是对既有刑讯理念和规范的重申和落实,吕坤之《刑戒》乃新的问刑技术方案之发明。二者之不同可归因于双方职责、治理任务和知识背景。两种刑讯方案皆体现了晚明经世致用的务实思想,在晚明党争的政治环境下,《宝坻政书》作为官方认可的治理功绩受到时人颂扬,只不过因缺乏普遍性而难以在整体上改善司法之弊,而《刑戒》虽未受明代朝廷认可,却广受士大夫的接受和传播。正由于士大夫精神的坚守,二人的刑讯经验都得以传诸后世,启迪后人。关键词:明代;刑讯;《宝坻政书》;《刑戒》;袁黄;吕坤22.清律“造厌魅符书咒诅欲以杀人条”小考作者:何久源(四川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造厌魅符书咒诅欲以杀人”是清代有关巫术杀人的法律规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条文之一。唐以降虽然条文的编写体例有所差异,但该条内容一致保持了相对稳定性。该条文的适用要求犯罪者既实施或教唆实施了造厌魅符书欲以行为,又有相应的犯罪意图,并不要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已造成了危害结果,或者是卑幼对尊长实施了该行为,则会招致更严重的惩罚。从立法理念来看,本条某种程度上被看作是借用巫术手段完成的杀人罪,这就产生了与“谋杀人”条竞合的可能。检视本条适用案例,可进一步明确本条的适用要件。在判断犯罪者的犯罪意图时,采用犯罪意图与行为一致的巫术外观主义。在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况下,适用“谋杀人”造意者为首的情况。法律中未列明的巫术行为是否能够成立本罪,视其能否造成巫术害人的后果而定。但限于史料的不完备,上述结论目前为止仅可作为一种可能性加以讨论。除此之外,本条在清代适用较为弱化,其可能同清代控死思想存在某种联系,作为本文余论留待后考。关键词:造厌魅符书咒诅欲以杀人;巫术犯罪;适用要件;共同犯罪;竞合23.法谚“知法犯法,罪加一等”研究作者:何元博(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内容提要:法谚“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在历史上最早的思想渊源为佛教的律学思想。在此基础上,经过从魏晋到明清的衍变与发展,在整顿吏治的大背景下,作为一条例文在雍正七年正式写入了《大清律例》,并主要用来惩治“舞文作弊”的吏役群体。此后,“知法犯法”例借由宣讲圣谕、书籍戏曲乃至报刊等传播途径广为人知,最终在官方和民间的互动之下,完成了从国家法律知识到民众法律意识的转化。这也使得“知法犯法,罪加一等”的法谚直至今日仍然拥有着旺盛的生命力和传播力,而这一转化过程,也对今日如何建设法治中国和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有着启发性的意义。关键词:“知法犯法;罪加一等”;法谚;《大清律例》;法律意识【综述】24.中华法治文明与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第十二届全国青年法史论坛综述作者:武夫波、孙宗龙(西南政法大学文化传播研究院,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法律史评论》由四川大学近代法研究所主办,创刊于2008年(曾用名《近代法评论》),2019年起改为半年刊出版,是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集刊。本刊由里赞教授担任主编,刘昕杰教授担任执行主编,编委为国内中青年法律史学者,编辑部设在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史评论》已连续十余年不间断出版,在国内外法律史学界有较大学术影响。责任编辑 | 王睿审核人员 | 张文硕 韩爽本文声明 | 本文章仅限学习交流使用,如遇侵权,我们会及时删除。本文章不代表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和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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